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文明办《江西省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在修订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商务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和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学校党政工团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系、部、处、室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系、部、处、室负责人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评比。其中文明团体有“文明处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文明个人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文明学生”等,共五大项。
第六条 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团体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上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系、部、处、室、班级和宿舍,是学校授予各部门和班级的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的、全面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文明团体”基本标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部门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严格,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4.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5.部门网页有特色,内容丰富、新颖。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八条 “文明单位”具体标准
(一)教学部门
1.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能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教育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更新教学内容,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经常开展教学观摩、教学检查和教学考评活动,有高质量的论文、专著、作品发表,教学成果显著。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落实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团结互助,求真务实,积极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3.积极从事教研活动,逐步建立学科梯队,提高学术水平;有一支稳定、团结、水平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4.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无教学事故;无违纪现象。
(二)行政处室
1.处室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教育理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2.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教育,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3.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履行职责好,工作质量高,为基层、师生提供良好服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成绩突出。
4.人员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处室整体健康向上,有较好的声誉和良好的形象。
5.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好。
6.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7.重视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九条 “文明班级”标准
1.班风好。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中专生守则》。整个班级形成关心整体、刻苦钻研、团结友爱、助人为乐、互帮互学的良好风气。
2.学风正。全班同学能够认真地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并且课堂出勤率高,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职业基本功过硬,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
3.环境美。室内卫生清洁,教室装饰高雅、有品位。
4.活动开展得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班级团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成绩突出,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活跃开展。
5.班级战斗力强。团支部、班委会工作协调,能积极响应学校号召,按时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作风踏实,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广大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班级有浓厚的友爱、互助、进步的道德新风。
第十条 “文明宿舍”标准
1.团结友爱。宿舍成员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学习上互相帮助,思想上共同提高。宿舍成员有集体荣誉感,能团结一致共同创建文明宿舍,集体生活气氛健康、文明、乐观,有较好的基础文明素质。
2.文明守法。宿舍成员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文明,谈吐高雅,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宿舍成员无受学校通报(含通报)以上处分者。
3.学习勤奋。遵守学习纪律,帮学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宿舍成员无考试不及格者,整个宿舍各科平均成绩占班级中游(含中游)以上。
4.整洁美观。宿舍文化氛围浓厚,布置大方美观,格调高雅。宿舍卫生环境良好,环境布置健康活泼、协调,有鲜明的个性特点。
5.素质全面。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有文体活动骨干。宿舍成员中有校学生干部、班级(含班级)干部两名以上、或在学校各种文体活动竞赛中获奖者、或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文艺演出者。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标准
(一)教师和教辅人员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第一线,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护学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二)干部职工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十二条 “文明学生”标准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组织纪律观念强。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助人为乐,个人利益能服从集体利益。
4.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提高自身能力,学习进步快。
5.有良好的个性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有礼。
6.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7.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讲究社会公德。
8.不吸烟、不喝酒、讲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9.情趣高雅,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浏览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网站。
10.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11.在班级能起文明表率作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均可申报“文明团体”:
1.各教学团体以系、部、中心为单位申报;
2.行政团体以处、室为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
1.文明团体、文明个人的评选由党委办公室牵头,教务处配合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
2.行政部门的文明团体、文明个人的评选由党委办公室牵头,校办公室配合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
3.“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学生处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文明学生”的评选由校团委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具有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评比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经过一年的创建,按照文明的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经过自评,符合文明标准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写出自评报告,申请验收。文明个人经所在基层党、团组织审核汇总后向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三)推荐。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对各申报团体、个人进行初审后向上推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申报团体、个人组织资格复审和初评。
(四)检查验收。对于申请文明团体的,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验收合格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团体和个人,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命名。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文明团体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2000字的申报文明团体经验材料和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文明个人推荐材料包括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和推荐表格各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申报、考核和验收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命名、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获得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称号的分别授予“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处室”、“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班级”、“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宿舍”、“江西省商务学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江西省商务学校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同时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在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团体职工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9.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10.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三年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