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技师学院三年制中级工班及高级工班的一、二年级学生,两年制高级工班的一年级学生,四年制预备技师班的一、二年级学生;商务学校中专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人数受国家政策比例限制,根据家庭困难程度进行评选。
莲花、赣县、上犹、安远、宁都、于都、兴国、会昌、寻乌、石城、瑞金、南康、遂川、万安、永新、井冈山、乐安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本学年申请前未受过学校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困难类型是指孤儿、单亲、父母双残、单残、精神疾病、低保户、本人残疾、重大疾病、烈士子女、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按国家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发放程序:
(一)学生申请
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开学报到后十天内由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贫困证明查验。
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所在页;
贫困证明:非贫困县区的需提供村民小组(居委会或社区)、乡(镇或街办)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贫困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律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不得使用纯蓝墨水或圆珠笔填写。班主任统一收齐,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二)组织初审
1.班主任收到学生申请后,组织班级评审小组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将通过班级审核的名单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班级上报资助名单后,会同学生处进行初审,将拟资助名单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接受学生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三)上报备案
拟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4月及11月在《全国中等职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办理资助卡
1.经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审核后,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本人户口复印件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红谷滩支行)为学生办理资助卡。
2.资助卡发放,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五)资金发放
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核算后,会同省财政下拨补助资金到位后按学期(原则上6月及12月)发放。
1.向学校报呈批件,申请发放
2.填写转账申请单
3.打印系统通过审核助学金名单
4.保存好银行发放回单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等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学校每学期编制预算中的学生数据要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相符,确保真实可靠。
学校每月将转入、转出、流失及毕业的学生信息和受助学生信息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学校建立健全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统计表、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及工作落实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学校统一为学生免费办理资助卡,严格执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规定。
学校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放的助学金人数和金额,清算结余资金,按时上缴,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